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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苏舟、张恩海、陈雅妮、孙敏刚、陈伟壮、高红梅、王海鸿、 河南摩海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捷辉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汇恒礼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沈阳瑞军巨浪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捷创捷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州市顺达国有 企业管理中心、芜湖堃禹睿明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嘉兴捷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浩 蓝鲸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中天科技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晶鑫源鸿泰咨询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晶鑫源兴达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大连航天半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嘉兴启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中天辽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发行数量将由下列公式计算: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 各交易对方支付的标的资产对价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如有调价,则按调整 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单位:股) 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之和。 若经上述公式计算的具体发行数量为非整数,则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 放弃。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最终交易对价进行调整,以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
标的公司是国防科技领域重点配套单位,其深耕半导体分立器件与集成电路领域多年,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兵器、船舶、电子以及核物理等领域和多项国家重大工程。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现代化ZZ及未来ZY智能装备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产品迭代等方面将产生互补和协同效应。一方面,上市公司将进一步牵引和强化标的公司的核心固态器件技术、融合封装技术和光耦技术在边缘算力技术中的重要作用,构建观想科技智慧大脑核心关键硬件,加速公司在无人化、智能化、小型化装备领域的战略布局,依托标的企业产能基础,直接掌握高可靠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的研发与生产能力,打通“数据算法-边缘算力-软件架构-核心硬件-智能装备”的全产业链条,彻底践行“软件定义硬件”的技术路线和经营战略,并通过软硬件协同优化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产品成本,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能够提升向军方及军工单位客户提供“核心元器件+智能系统平台+全寿命周期管理”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能力,增强客户粘性,构筑极高的竞争壁垒,从而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此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客户既有相通性又各有偏重,两者的结合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展市场方向及客户类别,增强双方经济效益及市场知名度,助力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
标的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是专业从事军用半导体科研和生产的军工定点单位,主营业务为军用半导体分立器件、电路及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军工电子元器件国产化替代提速,高可靠、抗辐射、极端环境适配为核心壁垒;军工电子“自主可控”+“软件+硬件”一体化方案需求爆发,国产替代、军民协同发展是核心驱动力。经过多年的沉淀和发展,虽然标的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一定的研发优势,但是受到高端人才不足、技术迭代快、供应链波动,以及军工客户认证周期长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不能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更新迭代无法跟随行业发展趋势,则标的公司可能无法维持技术优势,未来的市场竞争力面临不利影响。
第三方面,依托两家融合构建的软硬件协同核心能力,可深度布局民用AI边缘端算力、商业航天等民用领域。以标的公司在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光耦合器的设计、研发和稳定可靠量产为基底,叠加公司AI赋能体系和智能管控系统核心技术,可为打造“民用AI边缘端算力系统产品”提供高性能、低功耗、高可靠性的一体化完整解决方案,推动端侧AI实现从“可用”向“好用”的质的跨越。同时,双方联合研发论证,立足商业航天智能化、计算密集化、在轨服务常态化的发展需求,可为兼具高智能、高可靠、强抗毁、长寿命、低成本、低功耗的航天电子系统提供关键技术支撑,推动工业器件向航天器件的升级演进。此外,标的公司的半导体相关产品在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新能源、物联网等民用领域同样具备广泛的应用场景。本次收购有助于公司打破原有业务的增长边界,构建“军工+民用”双轮驱动的业务格局,拓宽收入来源,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与长期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苏舟、张恩海、陈雅妮、孙敏刚、陈伟壮、高红梅、王海鸿、河南摩海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捷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汇恒礼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阳瑞军巨浪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捷创捷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州市顺达国有企业管理中心、芜湖堃禹睿明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捷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浩蓝鲸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中天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晶鑫源鸿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晶鑫源兴达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航天半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启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中天辽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监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 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违反上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资金占 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 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 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 严格保密。 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 的保密措施。 2、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本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 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 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 围之内。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 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拟聘请的相关中介机 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在本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 会之前,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 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 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 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监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 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人在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 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 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的行为。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 处罚。 3、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4、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 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7、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 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 保密。 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 2、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 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如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届 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 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5、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 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 容而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 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 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 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监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 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人在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 诺的行为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而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 罚的情形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5、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 2、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 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如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届 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 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5、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 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 容而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 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 保密。 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1、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 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拆借、占 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 业务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 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 市公司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 3、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 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 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亦应将上述相关获利 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分红收入予以 扣留并冲抵前述相关款项。